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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如何办理办理跨区迁移,在办理迁出手续后和迁入手续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认证抵扣的
信息类别:维权服务 更新时间:2014-12-18 08:56: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另外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规程》规定,一般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时,在原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变更,且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在办理迁出手续后和迁入手续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迁入地办理办迁入手续后,按照规定认证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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